8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6件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典型案例。筆者注意到,上述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涉及“直播帶貨”,電商主播通過直播銷售侵權商品,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檢通報的案情顯示,2017年7月24日,廖某與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成為該公司簽約主播,在某電商平臺以直播方式為網店商家營銷商品。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團隊先后與多家網店合作,通過該電商平臺以直播方式為上述網店銷售假冒品牌服裝、飾品、手表等商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7萬余元。
電商主播售假的代價就是受到法律制裁。據悉,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廖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零二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五千元不等。
最高檢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中指出,通過直播的方式銷售侵權商品,不僅損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假冒商品無異于市場經濟的毒瘤,對其不能縱容。而電商主播作為某種意義上的“公眾人物”,理應恪守法律行事,罔顧法律就須依法從嚴制裁。
當然,正如最高檢表示,檢察機關在懲治犯罪的同時,還應關注到案件中直播電商企業的刑事合規風險。其實,企業應擔負起應有的責任,而不是團隊作假、非法牟利。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延伸檢察職能,督促、引導企業健全相關機制,跟蹤企業落實整改,從而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助力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十分必要。
法律不會對違法者縱容,于個人于企業皆是如此。可以想象,電商主播售假獲刑將不會是個案。除了依法打擊,從嚴監管也至關重要。此前就有律師建議,監管部門要多措并舉,要求平臺建立“網紅帶貨”的資格審查機制及誠信評價體系,建立健全“網紅帶貨”黑名單,并嚴厲打擊從事“數據造假”的主體。這些監管手段亟待綜合運用起來。
互聯網經濟應是誠信經濟,網絡主播以及各利益相關方理應依法誠信而行。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7.03億戶,網絡主播賬戶累計過億。有研究報告預測,2026年我國網絡直播市場規模將超過2萬億元。終歸而言,市場強大離不開規范,這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根基。于此,對違法違規就不能也不該手軟。
(責任編輯:蘇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