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知識產權保護
買商品送贈品,是商家通用的促銷方式。不過,千萬不要以為搭贈的贈品就可以“李鬼”扮“李逵”,否則將因侵權而遭受處罰。
2020年,江蘇一家企業就因網購假冒知名汽車品牌的輪轂蓋,隨汽車輪轂一起銷售,被罰款8萬元。該案例前不久入選江蘇省2020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涉外典型案例。
2020年8月,江蘇泰興市市場監管局黃橋分局接到舉報,對江蘇廣為鍛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廣為鍛造)進行檢查,結果發現公司職工食堂內的鐵皮柜中放有“寶馬”“英菲尼迪”“奔馳”“保時捷”“捷豹”“奧迪”“路虎”標識的汽車輪轂蓋共計1540個。
泰興市市場監管局黃橋分局執法人員周輝告訴科技日報記者,公司負責人現場未能提供“寶馬”“英菲尼迪”“奔馳”“保時捷”“捷豹”“奧迪”“路虎”7個商標的許可使用合法手續,“公司承認上述7個商標標識的汽車輪轂蓋是從淘寶網購買作為贈品隨汽車輪轂一起銷售”。
經查,自2019年12月25日起,江蘇廣為鍛造委托公司員工方某從淘寶網“卡歐克汽車輪轂中心蓋改裝店”購買“寶馬”“英菲尼迪”“奔馳”“保時捷”“捷豹”“奧迪”“路虎”標識的汽車輪轂蓋合計2650個,通過支付寶付款5500元。至案發,公司已銷售上述標識汽車輪轂蓋合計1110個。
“經‘寶馬’等商標權利人鑒定,這些輪轂蓋均為假冒產品,公司對鑒定結論未提出異議。”周輝說。
不過,該公司聲稱這些汽車輪轂蓋未單獨銷售,發貨時沒有將其安裝在汽車輪轂上。汽車輪轂蓋價格便宜,為促銷汽車輪轂,公司會在消費者需要時作為贈品隨汽車輪轂一起銷售給對方,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
周輝說,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作為贈品的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汽車輪轂蓋視同銷售的商品,搭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企業的上述行為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汽車輪轂蓋1540個,罰款8萬元。
“一些經營者認為沒有以贈品營利,即使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也不構成侵權,這存在認識誤區。搭贈是商品的一種促銷策略,目的是通過特殊的經營手段實現商業利潤,這種搭贈行為實質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周輝說。
“贈品無論是否盈利,都屬于廣義的經營行為,經營中涉及商標的使用,會讓消費者誤認為產品就是來自某品牌的,假冒某品牌的商品做贈送,觸犯了商標保護的核心。”東南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徐珉川告訴科技日報記者。
將消費者不會特別在意的贈品“做手腳”,這樣的案例并不鮮見。周輝說,此前,他們也曾查處過類似案件,例如有廠家在銷售摩托車時,會向消費者贈送小作坊制作的保險杠,并網購一些摩托車知名品牌的標牌,貼在贈送的保險杠上。“大部分消費者不會因為贈品存在問題而去投訴和維權,但其實也存在隱患。”
徐珉川表示,商家贈送贈品事實上構成了單方義務合同,這受合同法的保護,所以商家贈送產品也要對產品質量負責,如果贈品質量不合格,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佟明彪)